赵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支持妇女经济补偿诉求
【基本案情】赵某(女)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女,长期由赵某全职抚养、教育。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女,长期由赵某全职抚养、教育。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操持家务、抚育孩子等家庭责任,依法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据此,法院在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并由刘某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常被视为“无偿”或“理所当然”,家庭妇女的付出易被忽视。离婚补偿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育儿、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具有经济社会价值。本案体现法律对婚姻中有形或无形经济社会价值的保护,保障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补偿的权利,对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