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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感情破裂,男方给出去的10多万元彩礼能否要回来呢?

深圳婚姻律师2年前 (2024-02-15)经典案例684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维持了一审判决,酌定女方返还彩礼5.5万元。

  2021年10月,小陈和小倩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4月,两人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当日,小陈给付小倩彩礼礼金18.8万元、定亲金银首饰五件等。小倩实收彩礼礼金10.8万元并赠送小陈钻戒一枚。次月,二人举办婚礼并生活在一起。后来,二人因为种种矛盾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2022年9月,小陈外出务工,小倩则返回娘家居住生活。此后,小陈多次要求小倩返还彩礼,但双方协商后仅互相返还了首饰、钻戒等物品。由于小倩迟迟未返还10.8万元礼金,小陈将其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小倩辩称,自己拒绝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因在于没有选到合适的日子,不是不想办理婚姻登记,且自己在与小陈同居过程中出现了怀孕、流产的事情,身体也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返还彩礼。小陈认为,小倩在不停地找借口拒绝办理婚姻登记,且自己不知道小倩流产的事情,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小倩理应返还彩礼。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小陈与小倩订立婚约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等,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因故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人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小陈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彩礼。

  同时,法院认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小倩返还彩礼礼金5.5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陈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妊娠等影响彩礼返还数额,“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并办理婚姻登记。若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并且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或者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同时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泊霖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彩礼给付原本就是为了双方能够结婚,若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未能结婚,则彩礼给付的目的明显落空,故应当允许给付方要回彩礼。至于彩礼应当返还多少,首先应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这是确定彩礼返还具体金额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共同生活越久,给付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同时,影响彩礼返还金额的其他重要因素还包括双方是否生育和抚育子女,女方是否存在怀孕、终止妊娠等情形。因为按照中国传统观念,生儿育女同样是结婚的重要目的之一,且关系破裂而终止妊娠对女方生理和心理上会有显著不利影响,应当考虑对其予以金钱抚慰。

  本案中,小陈与小倩虽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但因故未办理婚姻登记,故小陈有权要求小倩返还彩礼。同时法院考虑到二人的同居事实、女方曾经终止妊娠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酌情判决小倩返还彩礼的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钱泊霖指出,已登记结婚而后离婚并引发彩礼返还的纠纷中,在具体返还金额上,除了应当关注夫妻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长短之外,还应当考虑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归因与归责因素,以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女方是否存在怀孕、流产等情形,这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合理确定彩礼返还规则,妥当平衡当事人利益提供了依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建兵 吴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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