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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爱,共护患病未成年子女

案情介绍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肖某于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3年,二人迎来了女儿余某,家庭一度充满温馨。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矛盾日益凸显,常因琐事爆发激烈争吵,甚至多次演变为肢体冲突,家中气氛日渐紧张,夫妻感情遭到严重破坏。自2018年起,二人正式分居,各自生活,虽偶…

案情介绍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肖某于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3年,二人迎来了女儿余某,家庭一度充满温馨。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矛盾日益凸显,常因琐事爆发激烈争吵,甚至多次演变为肢体冲突,家中气氛日渐紧张,夫妻感情遭到严重破坏。自2018年起,二人正式分居,各自生活,虽偶尔尝试修复关系,但终因积怨太深,未能重归于好。最终,余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女余某归自己直接抚养。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双方情况,得知婚生女余某不幸身患重病,需长期往返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用高昂,照顾任务繁重。令人动容的是,尽管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对女儿却都怀有深厚的爱与责任感,均坚决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若简单判决,不仅难以平息争端,更可能对患病的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于是,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调解,耐心倾听各自心声,引导他们从女儿的最佳利益出发,摒弃前嫌,共同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同时,法官认真考虑了婚生女余某本人的意见。经过多轮情理法交融的调解,双方终于放下对立情绪,就抚养安排、探视方式及医疗费用分担等达成一致协议,案件以调解圆满结案。

调解结果

经法院调解,余某某与肖某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余某由母亲肖某直接抚养,父亲余某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针对女儿因重病所需的高额医疗费用,双方约定由父母共同负担,切实保障孩子的治疗与康复需求。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权利与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切实履行妥善抚养的责任,不得实施任何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应通过见面探望、书信往来、网络沟通等方式,积极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与心理状况,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作为子女最亲近的人,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都应一如既往地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亲情不因婚姻的终结而割裂,责任不因生活的分离而消减。愿每一位父母都能以爱为名,以法为据,共同守护孩子的成长之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张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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