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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不送回孩子 柔性司法护航成长

案情简介万某(女)与汪某婚后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26年1月,万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正值春节假期,汪某将小孩接回老家过年,答应年后送回,但汪某未按约定送回女儿。双方就子女照料问题产生争执未果,经万某报警协调,汪某仍未交回小孩。万某遂以禁止汪某实施…

案情简介

万某(女)与汪某婚后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26年1月,万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正值春节假期,汪某将小孩接回老家过年,答应年后送回,但汪某未按约定送回女儿。双方就子女照料问题产生争执未果,经万某报警协调,汪某仍未交回小孩。万某遂以禁止汪某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理情况

法院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经审查认定,孩子长期跟随祖父母生活并在本地幼儿园就读,生活环境稳定。汪某周末回家照料孩子,万某亦通过视频保持亲子联络。承办法官向汪某释明《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汪某承诺将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理性协商抚养问题。结合在案事实,汪某的行为未构成家庭暴力,万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符合法定核发条件。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万某的申请。

法官说法

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易引发激烈争议,实践中时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监护权,更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法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抓手。本案中,法院通过实地走访、释法明理、引导沟通等柔性司法举措,依法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督促双方以子女利益为重,理性协商,既依法保障父母双方的监护、探望权益,又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作者:朱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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