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案 ——签发人格权保护禁令,保障哺乳期母婴权益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张某婚后生育双胞胎张某1、张某2。后双方因矛盾分居,张某强行照顾张某1、张某2,并限制李某探望、哺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婚后生育双胞胎张某1、张某2。后双方因矛盾分居,张某强行照顾张某1、张某2,并限制李某探望、哺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了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本案张某限制李某探望、哺乳张某1、张某2的行为,系侵害李某监护权的行为。故裁定禁止张某限制、干扰李某探望、哺乳张某1、张某2。
【典型意义】
监护权参照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法律为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法律措施,制止侵害行为,保障监护权的正常行使,促进家庭和谐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人民法院有效运用人格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及时发出禁令,对侵害监护权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