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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 ——丈夫因病实施家暴,已尽经济帮助义务的妻子有权主张离婚开启新生活

深圳婚姻律师2个月前 (06-01)经典案例65
【基本案情】许某某(女)与刘某某(男)于2014年结婚,婚内生育一子。儿子一直随母亲许某某的父母生活、读书。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淡漠。2020年春节后,双方再未联系。 据了解,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有过举刀乱砍行为,2023年8月,刘某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同年被公安机关送至康复医院强制治疗,无经…

【基本案情】

许某某(女)与刘某某(男)于2014年结婚,婚内生育一子。儿子一直随母亲许某某的父母生活、读书。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淡漠。2020年春节后,双方再未联系。 据了解,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有过举刀乱砍行为,2023年8月,刘某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同年被公安机关送至康复医院强制治疗,无经济来源。刘某某78岁的父亲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系刘某某身边唯一在世亲人,曾多次扬言,谁敢判决离婚就找谁负责。许某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许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结果】

法官通过情感攻坚寻求突破、分析利弊耐心沟通、借力社区实质化解的组合拳,最终在社区干部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某与刘某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许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许某某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支付刘某某一次性经济帮助金60000元(由刘某某的监护人父亲保管,社区干部进行监督)。此外法院根据许某某的申请,为保护许某某及其儿子的隐私,为其发放了离婚证明书。

【典型意义】

男方患有精神疾病,发病时伴生家庭暴力,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女方也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女方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对其亦不公平。审判工作不仅有定分止争的职能,更是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管控社会风险的责任。在涉及保护弱势群体的案件中,法院应更加注重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达到案结事了和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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