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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松原婚姻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5-06)经典案例549

目前,由离婚衍生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日益增多。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已成事实,抚养权的归属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生活、学习条件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对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即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生育女儿李某1。2019年,张某与李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1随李某生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

  离婚后,李某又再婚,并生育一子李某2。李某及其现任妻子在N市经营店铺,李某1及李某2均随李某的父母在灌阳县城生活,李某1现在就读于灌阳县某小学,小孩的生活、学习费用主要由李某的父母承担。

  张某未再婚,亦无其他子女,现在G市工作,月收入约5000元。现张某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李某1变更为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灌阳法院判决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女儿李某1变更为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原、被告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随被告生活,后被告再婚,并生育一子,被告及其现任妻子在N经营店铺,二个小孩均随李某的父母在灌阳县生活,李某自认经济特别困难,小孩的生活、学习费用主要由其父母承担,可见李某抚养二个小孩确有困难。

  张某现在G市工作,月收入约5000元,有抚养能力,未再婚,亦无其他子女,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抚育子女,且李某1系女孩,由张某抚养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张某要求变更小孩李某1由其抚养,并由张某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秦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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