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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婚内财产引纠纷 温情调解护妇女权益

深圳婚姻律师4个月前 (06-23)经典案例159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因一方婚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矛盾,依法维护了女方合法财产权益。 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5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对当时知晓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约…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因一方婚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矛盾,依法维护了女方合法财产权益。

  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5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对当时知晓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约定。离婚之后,原告女方经亲友提醒,意外发现被告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购置房产,可能存在隐瞒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隐藏婚内共同财产,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对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充分考量家事案件兼具法理与情感的特殊性,决定优先采用柔性调解方式处理。庭审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有权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隐匿财产一方在分割时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讲明隐匿财产对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分别倾听双方诉求,安抚双方对立情绪,结合房产价值、双方经济状况、婚姻期间付出等客观情况,居中协调、反复沟通,平衡双方利益。

  经过多轮耐心释法说理与劝导调和,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将一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78万元。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下一步,上栗县法院将持续在家事审判中坚持法理情相融,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实申报全部共同财产,从源头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公正司法守护群众财产安全与家庭和谐。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雅玲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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