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隐匿婚内财产引纠纷 温情调解护妇女权益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因一方婚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矛盾,依法维护了女方合法财产权益。 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5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对当时知晓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约…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因一方婚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矛盾,依法维护了女方合法财产权益。

  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5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对当时知晓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约定。离婚之后,原告女方经亲友提醒,意外发现被告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购置房产,可能存在隐瞒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隐藏婚内共同财产,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对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充分考量家事案件兼具法理与情感的特殊性,决定优先采用柔性调解方式处理。庭审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有权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隐匿财产一方在分割时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讲明隐匿财产对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分别倾听双方诉求,安抚双方对立情绪,结合房产价值、双方经济状况、婚姻期间付出等客观情况,居中协调、反复沟通,平衡双方利益。

  经过多轮耐心释法说理与劝导调和,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将一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78万元。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下一步,上栗县法院将持续在家事审判中坚持法理情相融,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实申报全部共同财产,从源头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公正司法守护群众财产安全与家庭和谐。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雅玲 张玲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婚姻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nkaa.com/?id=336

分享给朋友:

“隐匿婚内财产引纠纷 温情调解护妇女权益” 的相关文章

父亲入狱,母亲起诉离婚且负债,孩子谁来抚养?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那么父母无法照顾孩子的情况下,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吗?近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并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与抚养能力,以及从孩子的健康成长方面考量,判决由祖父母代为抚养。…

夫妻双双拒抚养娃 法院判决不准离

近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邓某与被告郭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郭某琦,2016年生育一女郭某亭。邓某曾于2022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长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了邓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

遗产继承引纠纷 “法庭+社区”联调解决“家务事”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然而也有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闹得亲人之间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因遗产分割对簿公堂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数。 近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岳口法庭接到一起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初步查阅卷宗联系当事人后,发现该案法律关系清楚、案情…

订婚后分手了,送出去的彩礼是否能要回?

2019年,原告刘某与被告莫某在广东工作期间相识相恋。2020年12月,刘某与莫某订婚,并向莫某给付15万元彩礼。此后,莫某到刘某家中生活,与刘某共同经营一家奶茶店,但二人一直未举行婚礼或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两个人的深入了解,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争吵也愈发不可调和。2023年1月,莫某与刘某断…

离了婚,就不用还债了?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9年间,第三人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原告因家庭需要向第三人数次讨要借款无果,无奈在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李某偿还借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被告孙某与第三人李某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

“法官+妇干”家事纠纷诉前解

中国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类案治理,深化非诉联动,扩展延伸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诉前调解机制,4月17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龙头法庭与辖区妇女专干联动,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化解在诉前。 “给我们办理一下离婚,这日子没法过了,我要和他离婚……”“离就离,我也不想和你过了……”龙头法庭诉服大厅里…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