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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相恋终分手,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索还?

 相恋相伴四年,一朝分手却因恋爱期间的转账对簿公堂,昔日恋人反目成仇。2026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案,承办法官赵艳秉持法理与情理相融的原则,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一场因情感纠葛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曾是恋人关系,二人自相识起相恋四年,期间一直共同生活,感情十分好。相处的四年里,王某长期在李某经营的餐饮店内无偿帮忙打理生意。双方分手之后,2026年3月24日,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的全部转账款项共计6万余元。

  赵艳受理案件后,仔细梳理案卷材料,发现李某主张的转账均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资金往来,单笔金额最高仅有一千余元,无大额转账、彩礼款等特殊款项,且王某也提交了一些转回记录,双方存在互有转账的情况。2026年4月2日庭前调解时,王某想到四年的真心付出换来如今的对簿公堂,忍不住当庭哭诉,细数四年共同生活的点滴,坦言自己无偿为李某打理店铺、付出大量时间精力,未曾索要过任何报酬,如今分手却被追讨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内心倍感委屈。而李某则坚持认为这些转账属于借款,要求王某全额返还。

  面对双方的争执与情绪对立,赵艳立足案件实际,兼顾法理与人情,先后组织多轮调解。一方面,法官耐心安抚王某的情绪,充分理解其四年情感付出的不易,缓解其激动的心情;另一方面,针对李某的诉讼主张,结合案件事实逐一释法明理,清晰界定恋爱期间小额转账的法律性质,详细讲解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法官着重指出,双方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维系产生的小额转账、日常花销,属于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同时被告也有对等转回记录,原告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赵艳也劝导李某,四年的共同生活中,王某无偿付出劳动、倾注真心,这些情感与精力的付出无法用金钱衡量,恋人一场好聚好散,不应因小额钱款伤害昔日情分,更不应违背公序良俗主张不合理诉求。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与清晰普法下,李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也理解了王某四年的真心付出,最终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这场情感与财产交织的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区分款项性质判定是否返还。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进行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日常消费支出等,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且无明确借款约定的,属于无偿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在无法定撤销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而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彩礼、贵重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若未缔结婚姻关系,可依法主张返还。恋人相处应秉持真诚与理性,分手后更应理性看待财产问题,切勿因金钱纠纷激化矛盾。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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