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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不明确,继承人还能否享有遗嘱继承权?

松原婚姻家事律师10个月前 (06-16)经典案例366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遗嘱内容不明确,继承人是否享有遗嘱继承份额呢?日前,永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张三(化名)夫妻生前共育有五男二女,建有房屋一座。2006年,张三(化名)夫妻俩立有一份《遗嘱书》遗嘱。嗣后,该房屋被永泰县人民政府征收,小张认为其对《遗嘱书》中所指空房享有遗嘱继承份额,应对房屋安置补偿款享有对应的权益,遂将其兄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书》未明确写明小张拥有案涉房屋空房一间的所有权,仅仅写明了小张能自己使用,应认定小张对案涉房间仅有使用权,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对于房屋后续被征迁产生的安置补偿款,小张也不能依据遗嘱、按照所涉房间占有整座房屋的比例主张分割,仅能按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的拆迁权益。故判决小张对登记在张三名下房屋安置补偿权益享有25%的份额。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遗嘱作为遗产分配的重要依据,其内容的清晰明确直接关系到遗产分配的顺利进行,遗嘱模糊不清可能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纷争,甚至使遗嘱本身失去法律效力。本案所涉《遗嘱书》未明确写明小张拥有遗嘱中房屋空房一间的所有权,仅仅写明能够使用,未能明确房屋空房的归属,因此小张不享有遗嘱继承份额。所以,清晰明确遗嘱内容,可以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确保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立遗嘱”才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1.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处分他人财产,不得处分法律禁止个人持有和流转的财产。


可以立哪些类型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有效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立遗嘱时应当按照每种形式遗嘱的法律法规进行。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的内容如何清晰明确?


1、详细列出遗产


在遗嘱中,应详细列明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对于每项遗产的价值、存放位置以及权属情况也应进行明确说明。


2、明确受益人


在遗嘱中应明确指出每一项遗产的受益人,包括姓名、与立遗嘱人的关系以及分配比例等。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还可以进一步说明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3、使用清晰无误的语言


在撰写遗嘱时,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或可能引起误解的词汇,对于法律术语或专业表述,应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说明。


4、定期更新遗嘱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遗产的价值和种类也可能发生变化,立遗嘱人应及时更新遗嘱,确保其内容始终与实际情况相符。


法官提醒:遗嘱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安排,更是对家人情感与责任的体现。因此,立遗嘱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在立遗嘱时,应务必确保内容的明确性,让每一份遗产都能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准确无误地传递给所爱之人。我们也应树立正确的遗产观念,通过合理的遗产规划,为家人留下一份爱与责任的传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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