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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发私密照?法院:赔礼道歉+赔偿!

松原婚姻家事律师11个月前 (04-29)经典案例348

恋爱,本应是一段充满甜蜜与美好的时光,可当爱情消逝,一些人却做出令人不齿的行为,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近日,石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前男友滥用前女友照片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通过剖析这一案例,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共同筑牢尊重与保护人格权的法治防线。


基本案情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帅(化名)原系情侣关系,小美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喜欢在朋友圈里分享自己的照片,分手后,小美发现小帅竟将其朋友圈的私人照片发布于某不良网站,并配以露骨文字进行“推广”,这些不堪入目的图文,让小美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与困扰,使其名誉严重受损。小美在发现被侵权后,果断收集证据及报警,并以一纸诉状将小帅告上法院,要求小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支付合理维权费用。

调解结果


此案受理后,因考虑到双方曾系男女朋友,且该类纠纷对当事人心理影响较大,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决定优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意见,并向被告详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经过多轮沟通协商,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小美表示诚挚的歉意,承诺不再在任何社交平台上发布原告的照片且不会利用发布的照片进行营利性行为,并通过手写道歉信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原告进行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8000元,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

爱情需要真诚,分手也需体面,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违法之事,最终害人害己。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共建和谐美好的生活。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肖像权,若遭遇侵权,如何高效维权?

第一步固定证据:

①立即对侵权内容截图、录屏,必要时通过公证机构保全证据;

②记录侵权链接、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等关键信息。

第二步多途径维权:

①平台投诉——要求网站或社交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②报警处理——若涉及传播淫秽信息或诽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第三步主张合理赔偿:

除精神损害赔偿外,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利,即便双方曾是亲密关系,也绝非法外“特权”,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旦发生人格权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难以估量且难以挽回的。同时,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也应像小美一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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