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分手后发私密照?法院:赔礼道歉+赔偿!

深圳婚姻律师1年前 (2025-04-29)经典案例368

恋爱,本应是一段充满甜蜜与美好的时光,可当爱情消逝,一些人却做出令人不齿的行为,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近日,石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前男友滥用前女友照片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通过剖析这一案例,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共同筑牢尊重与保护人格权的法治防线。


基本案情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帅(化名)原系情侣关系,小美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喜欢在朋友圈里分享自己的照片,分手后,小美发现小帅竟将其朋友圈的私人照片发布于某不良网站,并配以露骨文字进行“推广”,这些不堪入目的图文,让小美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与困扰,使其名誉严重受损。小美在发现被侵权后,果断收集证据及报警,并以一纸诉状将小帅告上法院,要求小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支付合理维权费用。

调解结果


此案受理后,因考虑到双方曾系男女朋友,且该类纠纷对当事人心理影响较大,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决定优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意见,并向被告详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经过多轮沟通协商,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小美表示诚挚的歉意,承诺不再在任何社交平台上发布原告的照片且不会利用发布的照片进行营利性行为,并通过手写道歉信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原告进行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8000元,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

爱情需要真诚,分手也需体面,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违法之事,最终害人害己。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共建和谐美好的生活。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肖像权,若遭遇侵权,如何高效维权?

第一步固定证据:

①立即对侵权内容截图、录屏,必要时通过公证机构保全证据;

②记录侵权链接、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等关键信息。

第二步多途径维权:

①平台投诉——要求网站或社交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②报警处理——若涉及传播淫秽信息或诽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第三步主张合理赔偿:

除精神损害赔偿外,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利,即便双方曾是亲密关系,也绝非法外“特权”,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旦发生人格权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难以估量且难以挽回的。同时,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也应像小美一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婚姻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nkaa.com/?id=179

分享给朋友:

“分手后发私密照?法院:赔礼道歉+赔偿!” 的相关文章

同居关系期间的共有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9年1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共同子女。2022年1月,双方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价值89800元,其中王某父母出资40000元现金,刘某…

遗产继承引纠纷 “法庭+社区”联调解决“家务事”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然而也有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闹得亲人之间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因遗产分割对簿公堂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数。 近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岳口法庭接到一起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初步查阅卷宗联系当事人后,发现该案法律关系清楚、案情…

非婚生子讨要抚养费 法官温情促和解

男女未婚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分开,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该如何抚养?11月21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望峰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解决。 2016年1月,非婚生子小明(化名)出生,并一直跟随母亲刘某生活,父亲胡某每年仅支付几个月的抚养费,后刘…

订婚后分手了,送出去的彩礼是否能要回?

2019年,原告刘某与被告莫某在广东工作期间相识相恋。2020年12月,刘某与莫某订婚,并向莫某给付15万元彩礼。此后,莫某到刘某家中生活,与刘某共同经营一家奶茶店,但二人一直未举行婚礼或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两个人的深入了解,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争吵也愈发不可调和。2023年1月,莫某与刘某断…

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目前,由离婚衍生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日益增多。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已成事实,抚养权的归属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生活、学习条件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对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即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

亲生女儿持遗嘱获得遗产,养女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法院判了!

陈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孕,于1984年5月抱养陈甲(化名),两年后夫妻自然生育女儿陈乙(化名)。陈某与王某一视同仁将两姐妹抚养长大,养女陈甲成家后长期在湖南省邵阳市生活与工作,亲生女儿陈乙成家后长期在湖南省株洲市生活与工作。2020年2月,父亲陈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两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陈某的遗产,由时年…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