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约定“分手就还钱”,是否构成借贷?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卢小琳
恋爱中,情侣之间难免有经济往来。那么,情侣之间约定“分手就还钱”,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双方分手后,出具欠条方是否需要偿还款项?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此作出解答。
案情回顾
2020年间,陈女士和王先生相识并交往。交往期间,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陈女士曾于交往期间向王先生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从2020年4月起,王先生多次向其转账用于购买昂贵商品,双方协议金额为5万元,如若分手,全额退还。
2024年1月,双方分手。王先生要求陈女士归还上述款项,而陈女士拒不承认欠条并将其拉黑,故王先生向南安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女士支付款项5万元。
陈女士辩称,双方原为情侣关系,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但并不是借贷关系,且该欠条是在王先生暴力、言语逼迫下所书写,非自己本意。
法院审理
法院经查明,陈女士和王先生原系情侣关系,所谓“分手欠条”属实存在,约定金额为5万元。根据双方举证的流水记录,陈女士和王先生的转账金额多为租房、日常消费支出或如“520”“1314”等为增进感情的赠与。
法院认为,王先生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借款过程,也未能证明其与陈女士资金往来中,其支出款项系因陈女士借款请求而交付的借款;结合双方“提一次分手打三次”等聊天记录及派出所出警记录,陈女士辩称其系因王先生威胁而书写欠条的辩解合理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法举证有借贷合意,偿还借款理据不足
该案中,案涉“分手欠条”并非陈女士真实意思表示,王先生以恋爱期间包含共同外出消费、为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等经济往来,要求陈女士偿还借款,但又并未就陈女士向其借款的借贷合意进行举证,故其要求偿还借款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情侣之间因恋爱关系会产生经济往来,其中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应从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进行判断,因“分手费”签署的借条或欠款凭证并非基于借贷合意,而是双方基于结束恋爱关系签署的协议,此类债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并无法律上的债权债务约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