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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八旬母亲状告儿媳孙子!19万余元补偿金究竟归谁所有?

亲人意外离世,单位支付的死亡补偿金如何分配?能否用于偿还债务?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赵某生前系某公司保安,在公司发生意外不幸身亡。事发后,其所在公司与赵某的妻子穆某、儿子赵小某协商死亡补偿时,遗漏了赵某的母亲张某,将19万余元死亡补偿金直接打入赵小某的账户。张…

亲人意外离世,单位支付的死亡补偿金如何分配?能否用于偿还债务?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赵某生前系某公司保安,在公司发生意外不幸身亡。事发后,其所在公司与赵某的妻子穆某、儿子赵小某协商死亡补偿时,遗漏了赵某的母亲张某,将19万余元死亡补偿金直接打入赵小某的账户。张某知晓此事后,认为自己作为赵某母亲,依法有权分割该笔补偿款。但穆某主张该款项是单位向其支付的安葬费用;而赵小某则称已将收到的补偿款用于清偿赵某生前欠下的债务,二人均拒绝向张某人分配相应款项。协商无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死亡补偿金的法律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案涉死亡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赵某死亡后,向其近亲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和生活补助金,带有精神慰藉属性,不属于赵某死亡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不得用于清偿赵某生前债务,该笔补偿款应当归死者近亲属共同享有,张某作为赵某的母亲,理所应当享有分配权利。


关于死亡补偿金的分配规则。分割该共有款项,应当优先扣除实际产生的合理丧葬开支。法院扣除当事人合理的丧葬费4万余元后,结合张某已是八旬高龄、丧失劳动能力,由多名子女共同赡养的现实状况及各子女的生活条件、负担能力,酌情认定张某分得剩余补偿金三分之一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穆某、赵小某向张某支付补偿金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死亡补偿金≠遗产,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的合法个人财产,分配遗产遵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规则,分割遗产时需要先清偿死者生前税款与债务。而死亡补偿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是对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以及生活上的经济补助,应由全体近亲属共同共有,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则。近亲属不能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为理由,私自占有、处置属于全体近亲属共有的死亡补偿金。


二、死亡补偿金分割时,并非绝对平均。司法实践中会将实际发生的合理丧葬费用予以扣除后,再结合近亲属的年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对死者的生活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权衡,兼顾法理与人情进行分配。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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