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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情意赠与分手时无需返还

张小帅与陆小美恋爱期间同居一年有余,张小帅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陆续向陆小美转账数万元,并附有“我爱你”等表达爱意的备注。

订婚后,张小帅给付礼金18.8万元。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张小帅诉请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特殊时点给付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应返还;而订婚时给付的18.8万元礼金属彩礼性质,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多的实际情况,判决部分返还。该案明确了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与彩礼的区别标准。

收受彩礼后悔婚,未登记未同居所收彩礼应全退

丁小帅为缔结婚姻,按照刘小美家要求给付16.6万元礼金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但订婚后刘小美拒绝结婚,仅退还车辆而拒不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收受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判决全额返还礼金。该裁判彰显了司法机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价值导向。

未登记但已同居怀孕 彩礼返还比例需综合考量酌定

王小帅与白小美一案则涉及同居怀孕等复杂情形。双方订婚并同居后女方怀孕,但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约,女方终止妊娠。男方诉请全额返还11.8万元彩礼。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怀孕等事实,认为若仅因未登记结婚就要求全额返还有失公平,最终判决部分返还。该案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平原则的把握。

“闪婚”又“闪离” 高额彩礼酌情返

吴小帅与李小美二人认识一个月便举行了结婚仪式,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即“闪离”。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了几十万元的衣物、奢侈品;订婚时,吴小帅给付的彩礼高达100余万元,还有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当地习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而双方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属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该案明确了“闪婚闪离”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裁量标准。

此次发布的案例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法典》相关解释,明确了“共同生活”是认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分了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与婚约彩礼的法律性质,并根据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酌定返还比例。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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