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 分手时无需返还 ——张某与陆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张某(男)与陆某(女)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3年5月双方订婚,张某向陆某给付礼金18.8万元。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时点均会向陆某转账520、999、10001等不定额款项,并备注“我爱你”“老婆,新年快乐!”等内容,合计数万元。2023年7月双方产生纠纷分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返还上述所有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及贵重物品。张某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陆某的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张某在订婚时给付陆某的礼金18.8万元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决陆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赠与财物逐渐呈现数额大、频率高、种类多的趋势,一旦结束恋爱关系,容易就赠与财物应否返还产生争议。对此,首先应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关系。
彩礼通常是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阶段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如8.8万元、18.8万元等有特殊含义的礼金、婚房、车辆及“三金”“五金”等。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多出于联络关系、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目的,其性质不属于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完成,即便双方之后结束恋爱关系,原则上也不能主张返还。
此外,实践中还会出现恋爱期间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大额款项给付,虽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彩礼,但给付人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旦结束恋爱关系导致结婚目的未实现,此时,无论从附条件赠与的法律性质还是平衡双方利益考量,均应酌情支持给付人的返还主张,以体现禁止借婚姻敛财的司法态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