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同居子女抚养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通过司法手段明确抚养责任,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法律保护伞。
王某与孙某曾是夫妻,2022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念及过往情分与对彼此的信任,两人未办理复婚登记便以同居关系共同生活。2024年,两人的非婚生女降临,这本该是为生活增添暖意的新生命,却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女儿出生后,孙某态度大变,拒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对女儿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完全不履行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王某独自承担起抚养女儿的重担,经济压力与精神疲惫让她不堪重负,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王某将孙某诉至我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且原被告曾有夫妻情谊,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的最优路径。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向孙某释法明理,明确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免除;另一方面倾听王某的诉求,安抚她的情绪,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理性协商。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非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孙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自2025年7月起,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同时,孙某享有每周探视女儿两天的权利。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对结果表示认可,一场围绕子女抚养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起案件的调解,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生动践行,更是我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在此,我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权益依法受法律保障。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始终存在。希望每一位父母都能切实履行责任,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稳定的成长环境;同时,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家庭关系与社会环境。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