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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多部门联动齐发力,有力保障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闫某(女)1995年与曹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23年,二人因家庭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曹某将闫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曹某因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曹某刑满释放后,闫某提起离婚诉讼。曹某因对闫某及其近亲属不满,在案件审理期间扬言要进行更为过激的伤害行为。闫某在当地妇联等部门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曾因家庭矛盾将闫某殴打致轻伤二级,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满释放,在闫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又扬言对闫某及其近亲属采取更为过激的伤害行为,导致闫某处于恐慌状态,影响到闫某的正常生活。闫某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于受理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曹某对闫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进出闫某的住所,并于当日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地妇联、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明确告知曹某裁定内容、执行要求以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随后,经法院与妇联等部门联合调解,闫某和曹某最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本案人民法院联合妇联、公安及社区构建司法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反家暴协同网络”,通过法院畅通绿色快审执通道,公安机关、社区等协助执行监督,妇联“事前发现”与“后续跟踪”等方式,持续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实效,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和保障。随后,法院又联合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并邀请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协助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为妥善化解家事案件矛盾纠纷,有效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提供了较好的经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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