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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律师:感情“撤”了,婚内财产协议能撤吗?

松原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2-19)经典案例375

夫妻二人为维持婚姻稳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但事后双方感情恶化,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纠纷,认定该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6年相识,后二人婚恋生子,共同打拼事业。2016年,二人的次子出生,因患有先天性癫痫需要照护,王女士回归家庭照顾儿子、赡养老人。后因生活压力、长期分居等原因,双方感情恶化。

  2019年12月,为维系感情,并补偿王女士独自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长期付出,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夫妻共同经营的某设备公司全部股权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持有的某技术公司45%股权及某安防公司50%股权全部股权收益归王女士所有,待股权变更条件成立,张先生需将两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王女士名下。同时,该协议尾部载明“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认为协议约定公平有效。”

  2023年,张先生以婚内财产协议不能起到维系双方婚姻的作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该婚内财产协议实质为赠与合同,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将婚后部分共同财产(房屋、股权)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本案婚内财产协议内容清楚,载明了协议是基于被告王女士“长期独自对子女看护、照顾,以及对家里老人的关心、赡养,尽到了主要的抚养、赡养义务”所签订,并明确表示“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认为协议约定公平有效。”故原、被告签订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仅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2024年年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查明案情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考虑到张先生与王女士对两个儿子的抚养教育情况以及二儿子身体状况,判决大儿子由王女士抚养,二儿子由张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需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3000元。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及诉讼期间查明的双方财产状况,法院判决案涉房产一套归王女士所有,小轿车一辆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持有的某设备公司80%股份转让予王女士,某技术公司及某安防公司股权转让涉及案外人的股东权益,在离婚纠纷中暂不处理。此后双方均未上诉,相关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女性为家事付出的社会经济价值应得到肯定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许多女性出于赡养老人、抚育子女、配合配偶工作需求等原因,选择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在家庭中,但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女性很可能因经济收入远低于男性而处于弱势地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男方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诉讼请求,肯定女性以家事劳动等形式对家庭付出的社会经济价值,有助于引导和帮助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的整体氛围。

李潇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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