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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葛甲成、黎某蘋诉某区民政局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葛甲成与黎某蘋系夫妻,葛乙成系葛甲成堂兄。葛乙成于2022年7月死亡,其遗产范围包括案涉房屋、银行存款、保险金等。葛乙成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葛乙成从小患有癫痫,时常发作。葛乙成妻子死亡后,自2019年6月起,葛甲成、黎某蘋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成死亡后,为其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葛甲成、黎某蘋以对葛乙成扶养较多为由,以葛乙成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葛乙成的全部遗产。某区民政局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并积极应诉。双方当事人对于由某区民政局担任葛乙成的遗产管理人均无异议。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葛乙成生前未订立遗嘱,又没有继承人,双方当事人对于某区民政局依法担任葛乙成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某区民政局的诉讼主体适格,在此情况下,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故葛甲成、黎某蘋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经过释明,在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中一并列明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葛甲成、黎某蘋并非葛乙成的继承人,无法定扶养义务,在葛乙成生前扶养照顾较多,在其死后为其办理后事并进行祭奠,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葛甲成、黎某蘋对葛乙成的扶养时间为3年左右,以及扶养内容、扶养程度,结合葛乙成的遗产数额,认定葛甲成、黎某蘋尚不足以分得全部遗产,故判决葛甲成、黎某蘋分得葛乙成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根据某区民政局申请,葛乙成的其余遗产依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规定,依法经法院拍卖、变卖后,所得钱款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由某区民政局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兼顾公正与效率,明确在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中,民政部门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双方当事人对遗产管理人无争议的,法院可以经过释明,在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中一并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作出处理,不要求必须经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扶养时间、扶养程度、遗产数额等因素,认定分给与扶养行为相适应的遗产,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弘扬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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