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构成虐待罪,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刘某虐待罪并撤销监护人资格二案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刘某某的父母于2017年离婚,刘某某由其母亲劳某抚养,母亲劳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刘某某在被告人父亲刘某处居住生活期间(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以管教生活、学习等事由,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23年5月8日,刘某某的外祖母黄某某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起诉。
裁判要旨:关于虐待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打骂、掐捏腿部、罚蹲马步等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人民法院依法以虐待罪判处其刑罚。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被监护人刘某某的外祖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且刘某某愿意与黄某某共同生活。认定黄某某作为监护人对刘某某的权利保障更为有利,故对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上述二案,系父亲作为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构成虐待罪,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刑事及民事特别程序案件。虐待罪系自诉案件,原则上遵循“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地位,被害人系无力主张权利的未成年人。此种情形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认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法院据此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本案通过刑事、民事有机衔接,惩罚、保护一体推进,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格尊严、成长需求,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