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 ——直接抚养人的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庞某(男)原系夫妻,离婚后女儿庞小某(2013年生)随庞某共同生活。庞某对女儿常有责骂甚至体罚。2023年3月,庞某用拖鞋抽打女儿嘴巴,导致面部出血,李某陪同女儿报警。2024年9月,庞某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等部位,李某再次陪女儿报警并验伤,经诊断,庞小某左上肢、左大腿、臀部多处存在瘀伤。在民警询问中,庞小某表示一直被其父庞某打,想要跟随母亲生活。不久李某发现女儿情绪萎靡、夜间失眠,遂带其进行心理咨询。经前往区、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庞小某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庞某自述,其有喝酒习惯,除前述两次报警情形外,其平时存在对女儿的体罚式教育。2024年11月,李某代庞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庞某对庞小某的打骂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故依法裁定禁止庞某对庞小某实施家庭暴力。庞小某就读于某小学五年级,2024年9月起因心理问题未能正常上学,后办理休学,现仍在服用药物及接受心理治疗中。2024年12月,李某以庞某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心理抑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庞小某的抚养关系。庞某则辩称其对女儿的打骂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儿抑郁与己无关。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对庞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心理治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庞某在抚养女儿期间,对庞小某殴打、责骂,造成女儿身体遭受伤害,精神亦处于恐惧、焦虑状态,被确诊为重度抑郁,其行为性质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显属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认定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庞某作为与女儿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不但未能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还在女儿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后仍不正视女儿的心理疾病,更没有进行积极的后续治疗,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逆转的二次伤害。综上,庞某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庞小某的身心健康,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依法判决庞小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1.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暴力管教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经常性谩骂、殴打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教育子女的合理限度,亦严重背离了家庭教育的本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明令禁止。


2.抚养人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应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性评价。父母的暴力行为不仅会严重伤害亲子关系,而且会对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带来双重伤害,导致未成年人出现恐惧、焦虑等情绪;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未成年人会习得暴力行为模式,成年后更容易成为施暴者。据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看,实施暴力管教的抚养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必然影响未成年人人格的正常发展,因此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应当及时变更抚养关系。


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决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应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本案将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管教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评价,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积极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松原离婚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nkaa.com/?id=249

分享给朋友:

“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 ——直接抚养人的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的相关文章

父亲入狱,母亲起诉离婚且负债,孩子谁来抚养?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那么父母无法照顾孩子的情况下,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孙子的抚养权吗?近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并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与抚养能力,以及从孩子的健康成长方面考量,判决由祖父母代为抚养。…

抚养变更引纠纷 司法保护未成年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要求变更抚养权纠纷。…

离婚纠纷“云调解” 重归于好续良缘

“感谢法官化解了我们心中的隔阂,让我们夫妻可以重归于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源头人民法庭通过网络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让夫妻关系和好如初,一个即将破裂的家庭得以挽回。 小甲和小乙通过网络认识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双方渡过了一段美好而幸福的家庭生活。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因家…

再婚夫妻重归于好 法院调解见成效

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景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再婚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二人重归于好,原告撤回了起诉。 原告徐某起诉被告郭某离婚,要求分割共有所有的一套房屋和共同存款及债权。原、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在靖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再婚夫妻,已经生活在一起十多年,刚结婚时,为了生活,原…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是否还能主张损害赔偿?

小A:法官,我们刚离婚他就又领证了!领证还不到半年,就有孩子了。算算日子,他这是婚内出轨呀,我竟然一直没有发现,我该怎么办呢? 大白:法官,我离婚后才发现,她在我们离婚前就怀了别人的孩子,这不刚离婚7个月就生了,现在街坊邻居都知道我“被绿了”。可我这都离婚了,还能要求她赔偿吗? 近年来,随着…

“法院+妇联”联动化解纠纷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拓宽家事纠纷化解途径,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积极与妇联联动配合,促进家事纠纷化解在诉前,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日,净月法院与区妇联携手联动成功调解了一起子女抚养纠纷。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协商约定婚生女小红(化名)由父亲张某抚养。近日,…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