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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能否被执行?

基本案情

杨某与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柳城法院判决韦某应支付杨某相应施工款,判决生效后韦某未按期履行,杨某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三百八十余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韦某与案外人韦某妻共同共有的柳州市某房产一套及车位,拟拍卖或者变卖后用于支付韦某欠付杨某的施工款。案外人韦某妻认为,丈夫与他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自己无关、无义务代偿,故不得拍卖自己名下的房产,遂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请法院解除对自己名下房屋的查封和拍卖。 

法院审理

柳城法院审理执行异议认为,虽然案外人韦某妻不认可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认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该房产确属于共同登记于案外人韦某妻与被执行人韦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部分财产系不可分物,客观上不宜认定其对该财产享有合法权利足以排除本院对该部分财产的强制执行。


同时,要在拍卖程序中充分保证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即保护同等条件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保留属于共有人的份额即可, 以实现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综上,柳城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案外人韦某妻的执行异议。


目前,案件程序恢复进入了原执行程序当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 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作者:覃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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