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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高某、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 ——正确认定彩礼范围,依法规制高额彩礼

深圳婚姻律师9个月前 (08-29)财产分割310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侯某某与高某(女)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侯某某先后给付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大礼288000元、看好钱6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为高某购买价值共计49935元的“五金”和价值8199元的手机一部。高某甲、高某在侯某某交付看好钱时回礼4000元。2024年1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高某收到磕头钱12040元。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后,侯某某共计向高某转账37000元。2024年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解除婚约。侯某某起诉请求高某、高某甲返还彩礼441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侯某某给付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的大礼288000元、看好钱6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以及为高某购买的价值共计49935元的“五金”均符合当地结婚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应当认定为彩礼。综合考虑双方的订婚时间及共同生活状况、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酌定高某、高某甲返还侯某某彩礼款30万元,并责令高某返还侯某某“五金”。侯某某为高某购买的价值8199元手机,属于双方交往期间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大额赠与,现双方已解除婚约,高某应予返还。磕头礼12000元属于亲朋好友对新人双方的赠与,结合本案案情,酌定高某返还侯某某6000元。侯某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后向高某的多笔转账37000元,因转账数额较大,扣除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开支,酌定高某返还侯某某3万元。判决:高某、高某甲返还侯某某彩礼款30万元;高某返还侯某某“五金”、手机及3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侯某某向高某及其母亲高某甲支付的大礼288000元、看好钱6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属于根据当地习俗在缔结婚姻的流程节点中向女方或者女方父母支付的礼金,符合彩礼的基本特征。侯某某为高某购买的“五金”亦符合当地结婚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同样属于彩礼的范畴。而在举行结婚仪式向双方亲戚行礼时收到的磕头钱12000元,属于亲朋好友对新人双方的赠与,不属于彩礼。侯某某为高某购买的价值8199元的手机,系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所进行的赠与,因价值较大,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女方应予返还。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彩礼范围的参考因素,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给付财物性质,对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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