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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年子女结婚举债”,配偶该不该还?

子女结婚本是喜事,但若父母为筹措相关费用而单方举债,其配偶离婚时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近日,兴化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对此类争议作出明确判决。

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20多年,因感情破裂已分居2年多。张女士诉请离婚获法院支持,但在财产与债务分割问题上,双方对几笔由王先生所借债务的性质产生分歧。

王先生主张,他在分居期间为儿子订婚、结婚及支付彩礼等事宜,向父母、外甥及银行借款,该款项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则辩称,借款未经其同意,儿子早已成年,相关婚事开支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必要范畴,拒绝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有无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达成借款合意。其二,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三,即便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结合本案,王先生借款系其单方行为,张女士既未共同参与决策,事后也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缺乏共同意思表示。且双方婚生子已成年,父母对其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为其订婚、结婚(如彩礼、婚宴等)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不同。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单方为操办成年儿子婚事所借的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子女结婚是喜事,父母倾囊相助是情分,但情分不能逾越法律界限。”办案法官表示,法律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明确界定,通常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赡养等支出。若夫妻双方均同意资助子女婚事,应作出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确认,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最后,兴化法院判决该债务属于王先生个人债务,张女士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兴化市人民法院 王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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