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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散伙”,大额转账算转移财产?法院:算!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少分财产

深圳婚姻律师11个月前 (06-16)经典案例366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夫妻创业开办家庭公司,当婚姻破裂时,公司账上出现的大额转账究竟是商业往来还是财产转移?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丈夫小朱(化名)和妻子小于(化名)在厦门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其中小朱负责公司运营,小于负责公司财务,在二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业务蒸蒸日上。

然而,2020年后,小于和小朱的感情逐渐恶化,二人开始冷战分居,并在离婚诉讼后,对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展开“争夺”。小于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合作企业发函,声明未经其授权不得开展业务;小朱则启动与核心供应商的项目清算,统计可供分割的财产金额。

在持续不断地相互掣肘下,不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迟迟没有达成,公司的经营也趋于混乱。

在双方反复拉扯的过程中,小于发现,在首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久,小朱通过个人账户密集向生意伙伴小郭(化名)转账,累计金额超200万元。

2024年,小于就小朱的转账行为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小郭返还相应款项。

审理与说法

转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少分财产

小朱从公司转出的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款项虽来源于公司经营,但因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长期混同,依据生效离婚判决,该款项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小朱主张该款项为“项目合作资金”,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专项账户及有效支出凭证等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转账发生于双方激烈争夺公司控制权期间,正值首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3个月。且离婚诉讼后,部分资金又回流到小朱名下并被用于个人支出。而小郭与夫妻二人存在多年合作,明知夫妻矛盾仍配合资金流转,且无法说明款项具体用途。因此,小朱与小郭之间的转账明显异于正常资金往来,应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判决,小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目的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配偶小于的合法权益,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依法可少分财产。在扣除已返还的金额后,小朱与小郭还应向小于返还75%的款项,约100余万元。

法官提醒

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处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是诚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在此提醒大家自觉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在有需要时可通过财产公证、签订财产协议、定期核对大额资金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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