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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娶”新娘失败,介绍费能否要回?

深圳婚姻律师1年前 (2025-06-16)经典案例406
□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陈生平 魏明东一男子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跨国寻爱,然而,花费20多万元还是没能迎娶新娘。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合同关系无效,中介应返还陈某已支付的全部婚姻介绍费用19.3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情回顾“只要支付19万元,保证男孩成…

□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陈生平 魏明东

一男子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跨国寻爱,然而,花费20多万元还是没能迎娶新娘。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合同关系无效,中介应返还陈某已支付的全部婚姻介绍费用19.3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回顾

“只要支付19万元,保证男孩成功牵手外国媳妇。”2024年2月,陈某经人介绍结识了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吴某,吴某答应帮陈某介绍外籍女孩,吴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发出要约后,陈某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吴某作为订金。

2024年3月至5月,陈某先后在吴某和某婚姻介绍所的安排下,两次前往国外,除自身花费的机票钱、差旅费等费用2万多元,总计支付彩礼、置办订婚宴等相关费用19.35万元。然而,陈某仍未能顺利迎娶外籍新娘。

陈某认为,吴某存在欺骗和违约,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诉至南靖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婚姻介绍费。

吴某表示,其作为婚姻中介,已经促成双方相识,已履行居间义务,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是陈某自身原因,且已将收到的中介费转给某婚姻介绍所,并无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供介绍外籍新娘服务,陈某向吴某支付婚姻介绍费,双方形成婚姻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而吴某收取的婚姻介绍服务费超出了婚姻服务的正常收费标准,使婚姻商品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故陈某与吴某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

而陈某未尽必要的审慎和核实义务,未经慎重考虑便将相关费用交付他人,草率对待婚姻大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差旅费、机票钱等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吴某返还陈某已支付的全部婚姻介绍费用19.3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婚介机构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供优质婚介服务的同时,不能借机收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

此外,未婚青年在寻找配偶过程中也要擦亮眼睛,需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婚恋观,理性选择婚介机构,增强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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