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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没算? 湖北宜昌:依法监督为受害人挽回14万余元赔偿款

深圳婚姻律师1年前 (2025-05-22)经典案例345
宜昌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日前,由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获改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邓某挽回赔偿款14万余元。2021年8月16日,A公司职工易某驾驶货车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易某负…

宜昌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

日前,由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获改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邓某挽回赔偿款14万余元。

2021年8月16日,A公司职工易某驾驶货车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邓某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邓某后来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讨回公道,邓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肇事方A公司、易某及A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邓某一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邓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万余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费用后,保险公司还应赔偿75万元,A公司还应赔偿4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邓某的代理人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总赔偿金额时,漏算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4万余元,随即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A公司为解冻银行账户,与邓某的代理人协商签订了《委托支付确认书》,约定因A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支付,为及时履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A公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梁某代为支付,该款视为A公司支付。邓某及其家属不得以未收到A公司的赔偿款为由再次主张赔偿,并应在收到梁某支付的款项后,积极配合A公司办理账户解冻手续。双方依约履行了该协议。

二审中,双方对《委托支付确认书》是否约定邓某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总损失金额时,少计算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4万余元,但邓某已签订上述协议对该权利予以了处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某一方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协议写得很清楚,我们根本没有约定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就处分了该权利?”邓某一方随即向宜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案件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订《委托支付确认书》处分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从签订协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履行一审判决,从而解冻A公司的银行账户,并非执行和解;从协议内容上看,是约定由梁某代替A公司支付赔偿款,并没有明确约定邓某一方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邓某一方已就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上诉,签订协议后并没有撤回该项诉求,表明邓某一方自始至终在积极主张该款项;从常理上看,邓某的父母均年逾八十,邓某因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也不可能轻易放弃该笔赔偿费用。”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说。

综上,宜昌市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邓某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证据证明,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法院经再审,认定邓某一方未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A公司应当向邓某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遂依法作出改判,为邓某挽回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来源:湖北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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