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诉讼

恋爱转账≠借贷,法院判决厘清情感与债务的法律边界

松原婚姻家事律师11个月前 (04-29)离婚诉讼349

爱情不是“债务筹码”,法律也非“情感赌桌”,让爱情始于心动,终于体面,近日,石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而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杨某与程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后双方于2019年分手,分手后双方仍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2021624日,程某向杨某出具一份200000元的借条,借条上程某承诺于202181日前全部归还。杨某称该200000元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给程某以及刷信用卡金额统计得来,现杨某根据借条主张要求程某偿还剩余借款190000元,程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及分手后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经法院核实,杨某向程某转账共计15.7万余元,程某向杨某转账共计16万余元,双方相互之间转账金额相差不大。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结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双方曾系恋人关系并在恋爱期间及分手后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的实际,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某向杨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系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发生借款纠纷时,贷款人除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外,还需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分手后签署的借条或欠条需基于真实债务,赌气或胁迫签署的不仅不符合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甚至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同时,法官提醒:一、恋爱期间需理性消费,避免大额转账引发争议;二、恋爱期间要“明算账”,避免以金钱维系感情,涉及借贷的要及时固定证据;三、正确处理情感关系与法律关系,杜绝“分手即讨债”滥用诉权、虚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松原离婚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nkaa.com/?id=178

分享给朋友:

“恋爱转账≠借贷,法院判决厘清情感与债务的法律边界” 的相关文章

松原离婚律师网,本站出租,需要请加微信 X18378671191

松原离婚律师网,松原律师 www.cnkaa.com…

第二次离婚诉讼的判决书何时生效?

如若第二次诉讼离婚的裁决结果被评定为一审裁决,则该裁决将从裁判文书送达到达对方之日起满15个日历日后开始正式生效;倘若此裁决归属二审阶段,那么自裁判文书正式作出之时起即刻生效。关于发起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请注意以下内容:首先,由提起诉讼方本人亲自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的起诉书及其他必要书面文件;其…

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判了!

夫妻协议离婚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日前,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案件详情:原告陆某(女方)与被告魏某曾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女儿小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蔚由被告魏某抚养。2024年,原告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离婚法院不判离后多久能再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这六个月的限制仅针对原告。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此六个月期限的限制,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谓…

离婚后,9万彩礼能否要回?

案件提要 彩礼的返还与否,应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双方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育有子女,经综合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地方经济生活水平、当地习俗等因素判断彩礼数额存在过高情形,离婚时给付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

以网络晴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国际研讨会综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4—2025年合作计划,202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福建厦门共同举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国际研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四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桑爱玲出席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