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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账≠借贷,法院判决厘清情感与债务的法律边界

深圳婚姻律师1年前 (2025-04-29)离婚诉讼369

爱情不是“债务筹码”,法律也非“情感赌桌”,让爱情始于心动,终于体面,近日,石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而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杨某与程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后双方于2019年分手,分手后双方仍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2021624日,程某向杨某出具一份200000元的借条,借条上程某承诺于202181日前全部归还。杨某称该200000元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给程某以及刷信用卡金额统计得来,现杨某根据借条主张要求程某偿还剩余借款190000元,程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及分手后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经法院核实,杨某向程某转账共计15.7万余元,程某向杨某转账共计16万余元,双方相互之间转账金额相差不大。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结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双方曾系恋人关系并在恋爱期间及分手后存在多笔资金转账往来的实际,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某向杨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系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发生借款纠纷时,贷款人除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外,还需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分手后签署的借条或欠条需基于真实债务,赌气或胁迫签署的不仅不符合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甚至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同时,法官提醒:一、恋爱期间需理性消费,避免大额转账引发争议;二、恋爱期间要“明算账”,避免以金钱维系感情,涉及借贷的要及时固定证据;三、正确处理情感关系与法律关系,杜绝“分手即讨债”滥用诉权、虚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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