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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在女方居住地法院可以吗

深圳婚姻律师2年前 (2024-10-16)离婚诉讼554

倘若女方发起离婚诉求,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在女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1.对于那些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人士所引发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2.针对下落不明或经宣告已失踪者所引发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于被实施了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士所引发的诉讼事宜;


以及,4.对于那些在狱中的人士所引发的诉讼事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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