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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收到的礼物和转账,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深圳婚姻律师1年前 (2025-02-25)经典案例433
送礼物、发红包、转账、开通亲密付等“恋爱消费”,是情侣间交往的常见现象。双方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还能要回吗?请看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 2019年8月至11月,小赵与小徐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分手。2023年2月至3月,双方重逢取得联系后,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再次分手…

送礼物、发红包、转账、开通亲密付等“恋爱消费”,是情侣间交往的常见现象。双方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还能要回吗?请看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

  2019年8月至11月,小赵与小徐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分手。2023年2月至3月,双方重逢取得联系后,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再次分手。

  在恋爱期间,小赵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小徐转款23374元,另为小徐购置首饰、手机等礼物。

  2024年底,小赵将小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转账款23374元及礼物,退还垫付房贷金额13181元,并补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小徐认为,转账均系感情维系赠与,还有部分款项用于二人共同开销,且房贷是小赵自愿垫付的,均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原告小赵与被告小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期间的转账和礼物是否应当返还,应综合双方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互相转账的频率、金额大小及含义、花费用途等,予以合理区分。

  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小赵向小徐转账金额较低的一般生活消费支出,在特殊日期向小徐所转有“520”、“1314”、“666”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均系基于感情或取悦对方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恋爱关系终止后小徐无需返还。

  关于返还首饰、手机等礼物的请求,法院认为小赵仅提交了相应的支付记录,证据形式单一,不能证明小赵购买了什么物品,也不能证明系小赵为小徐购买,故对于小赵返还礼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中单笔转款2000元以上款项,超出了双方日常消费能力,小徐应当返还。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小赵三次转账1800元系替小徐偿还房贷,该部分款项小徐也应当返还。综上,小徐共计应当向小赵返还27676元。

  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小徐一次性返还小赵28000元,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在恋爱期间送礼物、发红包、转账等“恋爱支出”,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因案情不同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赠与

  1.一般性赠与。例如小额转账、礼物赠送、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或转账给付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转账款项为“52、520、521、1314”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额,一般视为赠与,一旦赠与完成不能要求返还。

  2.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为目的,并不存在明显的赠与意向,那么这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恋爱支出”,例如一方为了筹备婚礼而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若最后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因为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可以撤销。

  (二)借款

  此种情况下,需有证据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是借款等,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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