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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如何区分?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天差地别。近日,广东省东兰县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纠纷。

  2017年8月5日,马小帅(化名)向王大壮(化名)购买别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大壮汇出5万元购房款,转账时明确备注为“别墅款”。之后别墅买卖交易未能继续进行,但王大壮没有退还5万元购房款给马小帅。2020年5月,马小帅多次通过微信向王大壮催款,要求其在当月26日前退还相关款项,王大壮于2020年7月29日微信回复:“等住哦!很快就得了!”,但一直没有履行退款义务,经多次催款无果,马小帅将王大壮诉至东兰法院,要求返还5万元购房款及逾期资金占用费。

  东兰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小帅向王大壮支付5万元用于购买别墅,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交易未能继续履行。王大壮辩称该5万元为定金,不应全额返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达成“定金”约定,且马小帅转账时明确备注为“别墅款”,并未标注“定金”。王大壮也在微信中表示同意退还该笔款项,理应履行返还义务。关于王大壮主张该款项为定金的辩解,因马小帅转账备注明确为“别墅款”,双方未就该款项达成定金约定,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该款项性质为定金,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马小帅主张的逾期资金占用费,法院考虑到王大壮长期拖欠款项,客观上给马小帅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大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小帅返还5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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