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怀孕, 应合理酌定彩礼返还比例 ——王某与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王某(男)与白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4年2月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彩礼11.8万元。此后二人同居生活,白某不久怀孕。2024年4月,双方产生争执解除了婚约,白某自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白某在订婚前缺乏了解,订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进而解除婚约,后白某又因婚约解除终止妊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白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有妊娠经历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在个案处理中,应关注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尤其要体现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