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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 “悔婚”应全额返还彩礼 ——丁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深圳婚姻律师8个月前 (10-31)财产分割302
【案情简介】丁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女),二人相恋。在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明确提出丁某要给付礼金16.6万元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为彩礼。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虽感为难,但仍竭力凑齐了礼金。其后,丁某为刘某购买价值近30万元车辆一台,并于订婚当日给付刘某礼金16.6万元。订婚后,丁某多次…

【案情简介】


丁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女),二人相恋。在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明确提出丁某要给付礼金16.6万元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为彩礼。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虽感为难,但仍竭力凑齐了礼金。其后,丁某为刘某购买价值近30万元车辆一台,并于订婚当日给付刘某礼金16.6万元。订婚后,丁某多次催促刘某结婚,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明确表示不愿与丁某继续交往。双方分手后,刘某仅退还了车辆,但拒不返还礼金。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贵重礼物、礼金。案涉礼金16.6万元系订婚当日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彩礼应予返还。选择人生伴侣,两情相悦是根本,双方家庭要考虑对方的经济基础,不要盲目攀比,将彩礼作为婚姻的筹码,为本该神圣的婚姻增添不和谐音符,不仅为婚姻稳定埋下隐患,还会导致因婚返贫等不良后果。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应理性对待彩礼,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推动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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