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应
为了保证遗嘱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必须达至以下几个必备要素:
主体要件:
单一立下遗嘱之人务须具备完整的行为能力,意指拥有完整的法律行为人资格。
对于那些无法独立进行行为判断或是受到行为能力限制的人所立下的遗嘱,其有效性将被认定为无效。
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应该以立下遗嘱之时的情形作为参考。
客体要件:
遗嘱所处置的标的物,必须是立下遗嘱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内容要件:
遗嘱内容必须反映出立遗嘱之人真实意愿,任何受到威胁、欺诈而作出的决定,都不足以作为有效的遗嘱。
此外,遗嘱中也不能取消那些具备劳动能力但却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益。
同时,也需要为胎儿预留适当的传承份额。
最后,遗嘱内容不应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国家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
制定遗嘱的方式亦必须遵循相关法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被承认的遗嘱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电脑打字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每种形式的遗嘱都有相应的具体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为之誊写并亲自签署,同时标注签署日期;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再由其中一位证人依据遗嘱内容撰写,同时还需得到遗嘱人、语录人及其他证人的共同签字,并且注明签署日期等。
总之,立遗嘱之人必须具备完整的法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能够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而且不能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形式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遗嘱类型,只有如此,该份遗嘱方能成为具有合法效力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