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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彝良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联合普法宣传,共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云南彝良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应某项目部要求,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21日3时至6时30分开闸放水,将柳溪电站库区内的150万立方米水和库底淤泥,全部排放至柳溪电站大坝下游的白水江天然河道内,使河道内水中溶解氧急剧下降、浊度迅速上升,导致4万余尾鱼类因河水混浊及缺氧死亡。检察机关就此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瑞某公司赔偿因其擅自开闸放水所致鱼类资源损失。审理过程中,瑞某公司申请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为204万元,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为64万元。

  【裁判结果】

  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泄水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大量鱼类死亡,更对该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面对此类系统性损害,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尤为迫切。针对生态修复费用专家评估意见和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法院通过“专家论证+补充鉴定+科研咨询”的方式反复论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瑞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68万元。修复费用到位后,审理法院及时会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修复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修复方案的科学确定和合理实施等问题。后法院与相关部门确定放流适合当地水域生态的大鲵、金沙鲈鱼、云南光唇鱼、昆明裂腹鱼等八个鱼种,共20万尾鱼苗,并在受损地开展了由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志愿者、当地村民等共同参与的“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联合普法宣传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复杂性等特征,需要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等多方努力、协作完成,共同维护修复效果,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本案中,人民法院做实恢复性司法和跨部门协同,及时跟踪、督促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费用缴纳义务,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联合协商,科学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开展公众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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